申请商标因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,导致申请被驳回,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驳回理由,即我们常说的相对理由驳回。根据引证商标的不同,一般建议先看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,来选择复审策略,因为近似程度不同,对应的复审策略也有所不同。
一、一般近似
复审中,指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区别,重点强调商标的不近似,强调彼此之间的区别,同时对比指南中的不近似案例,来克服引证商标。
二、近似程度较高
这种更为常见,由于申请时把关不严,甚至出现相同商标再次申请,驳回复审几乎没有成功率,那就不要再论述商标是否近似了,将重点放在解决引证商标上。
1、与引证商标持有人签订共存协议
不建议,条件苛刻。商标局给予商标权不仅考虑申请人的利益,也要兼顾相关公众会不会混淆。
2、撤三
通过撤三+复审的方式,如果撤三能够撤销掉引证商标,复审也就成功了,但撤三与复审时间问题要把握好,如果引证商标持有人坚持耗下去,走撤销复审程序,也是麻烦。
3、无效宣告
主要是针对引证商标为恶意抢注,引证商标持有人存在囤标行为,但无效宣告审限较长,可以申请复审“中止审理”。
4、购买引证商标
以上共存协议条件苛刻,撤三时间不好把控,无效宣告不适用大部分情况,但是如果能够买下引证商标,那申请商标就不存在引证障碍,复审直接获初审公告。
以上几种策略各有千秋,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。
来源:半吨知产